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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確保1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國內出生新生兒領取普發現金權益,詳如內容

  • 發布單位:苗栗縣造橋鄉戶政事務所

依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4條第2 項規定,1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 生證明之國民,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領取資格之新生兒, 應於113年1月31日前,備妥出生證明及其生母或生父之身 分證明文件,若生父或生母委託他人代領,須另攜帶代領 人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郵局臨櫃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