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現代建築型態之複雜情形及建築物日漸增加等因素,原「苗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迄今已逾七年未修正,已不符現況,致使門牌管理欠缺周延。例如對於建築物未申請編釘門牌、將門牌任意拆卸或掩蓋、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的案件,僅能發函勸導住戶儘快申請製(補)發,並無強制力,對於私設門牌也無法可管。因此本次門牌自治條例參考臺北市、臺中市政府自治條例規定,增訂未申請編釘門牌、將門牌任意拆卸或掩蓋、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和私設門牌的罰則。
如果縣民所屬建築物未申請編釘門牌、將門牌任意拆卸或掩蓋、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經戶政事務所通知仍遲不申請製(補)發張貼者,將處罰新臺幣300元;如果縣民有建築物私設未經戶政事務所編釘之門牌號碼或釘掛門牌號碼之建築物與戶政事務所編釘不符者,將造成外界誤解,甚至產生糾紛,經戶政事務所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現住人或管理人限期拆除,屆期仍未拆除者,將可處罰新臺幣5000元,二者均可連續處罰。希望藉由明定罰則,提高門牌張貼及辨向識址的功能,並加強住戶保管之責。
*****民眾也可自行製作鐵門牌,但須與戶所編釘之門牌號碼相同;鐵門牌原則張貼於正門 左上方或明顯易見處,若無則應在大門上方繪製門牌標 誌,若仍無位置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