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1日以後生產婦女之生育津貼調整為8,800元(一次請領)。11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8,800元;但10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仍適用修正前規定,領取6,600元。